福建江夏学院2023年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
2023-04-06
[摘要] 福建江夏学院计划通过联招考试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5人,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港澳台学生专项奖学金。

    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联招〔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校园面积1388.4亩,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近1.5万人,设置13个二级学院和2个教学部,开设44个本科专业,涵盖22个一级学科和经、管、法、文、理、工、艺等7个学科门类。学校先后获得全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首批5A级平安校园、平安单位、文明校园、五一劳动奖状、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等荣誉称号。2018年入选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2022年入选福建省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履行招生信息公开职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开展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086-591-23535016。

第三章报名条件、方式及志愿填报

    第四条考生登录“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根据《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的要求,报名并参加教育部联招办组织的考试。

    第五条6月中旬公布考试成绩,6月下旬网上填报志愿。志愿填报采取平行志愿方式,考生可填报10所高校本科志愿,每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选项。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福建江夏学院计划通过联招考试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5人,(最终计划以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公布为准)。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重点学科本科专业(含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类:法学、知识产权;社会学类:社会工作;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人民币5200元/生·学年;

    (二)普通本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类:商务英语、法语;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物流管理与工程类: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人民币4800元/生·学年。

    第七条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按970元/生·学年(6人间)或1300元/生·学年(4人间)收取。

    第八条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校联合招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联招办的安排进行,实施网上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志愿等要求,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新生,录取规则为按照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史类为中文、历史、地理、数学、英语;理工类为数学、物理、化学、中文、英语。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结束后,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联招办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根据经联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向考生寄送加盖本校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被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在7月15日至9月30日登录报名系统上传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三下学期的成绩单,作为入学后新生复查的内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录取的新生持福建江夏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两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福建江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福建江夏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及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港澳台学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本科学习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对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招生信息获取途径

学校网址:https://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086-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网址:https://zsb.fjjxu.edu.cn;

招生邮箱:zsb@fjjxu.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